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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生命权一定要死亡吗

2023-05-20 1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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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侵害生命权不是一定要死亡。 法律上的生命不是泛指一切生物的生命,而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指自然人的人体维持其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是维持其民事主体地位的最高人格利益。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利益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构成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要件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的构成人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而过错要件实施过错推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认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责任,没有过错要件的要求。 构成侵害生命权必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存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 2、存在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 3、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存在侵害生命权的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都可以构成。 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意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行为,如果造成他人轻伤害以上,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他人重伤的,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过失侵犯他人生命权的,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侵犯他人健康权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生命权是以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他人不得非法干涉的权利,侵害生命权是指不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侵权行为,其表现为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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