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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证是由谁签发的

2024-05-18 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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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作为承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凭证,只能颁发给承包方。由于村委会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是发包方,所以不能持有应颁发给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此外,针对此前某些地区存在的由村委会统一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发证的时限,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因此,您提得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给生产合作社而非承包人”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原发证机关进行,即由颁发该证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由于您所在的生产合作社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生产合作社社长无权没收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综上所述,您在依法签订承包合同生效后,即应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生产合作社无权没收或代您保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您的承包合同发生变更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应做相应变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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