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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诊疗范围

2023-05-20 8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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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赣州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诊疗范围包括: 1、类风湿性关节炎; 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 3、泌尿系统结石病; 4、重度骨质疏松症; 5、甲状腺功能亢进; 6、强直性脊柱炎。 赣州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报销待遇包括两部分。一是慢性病门诊医保报销,二是慢性病门诊用药特殊待遇。具体如下: 1、慢性病门诊医保报销比例为70%,包括类风湿性关节炎、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泌尿系统结石病、重度骨质疏松症、甲状腺功能亢进、强直性脊柱炎等6类慢性病。医保报销的药品目录包括国家药监局公布的《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医保部门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用药; 2、慢性病门诊用药特殊待遇是指经医师评估后,对于某些疾病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用药的参保人员,可以开具3个月以内的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慢性病长期用药处方的药品目录由国家药监局公布的《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内的药品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内的药品组成,特殊情况下可扩大到医保部门规定的慢性病特殊用药。 综上所述,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和药品目录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而调整,具体请关注医保部门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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