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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3个规定整改措施

2020-12-29 60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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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全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纳入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政治轮训、业务培训、警示教育范围,由各单位“一把手”上培训课,讲清严格执行“三个规定”的重要意义,打消思想顾虑,增强思想自觉。 二、制作“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方面内容的工作警示排版,摆放于分局办公楼醒目位置,时时警示民警自律,提醒来访者自觉打消当面过问、说情的念头。 三、通过执法卷宗考评,查看民警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查看办案单位或办案人员遇有公安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的,是否全面如实填写《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情况记录表》等12项内容填写是否规范,进一步督促民警严格依法依规办案。 四、明确要求党员干部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执行“三个规定”情况,开展自我剖析并将执行“三个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评价体系,切实织紧织密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制度网。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四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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