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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订立遗嘱的形式及要求

2021-02-23 10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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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遗嘱属于要式法律行为。有效的遗嘱应当采取下列六种形式之一: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五种。 对此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一)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在这六种形式中,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三)口头遗嘱只能在情况紧急来不及订立其他遗嘱时才能使用,并且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采取其他形式订立遗嘱,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在需要有见证人在场方可生效的遗嘱形式中,以下人不得作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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