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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

2022-04-16 1,654人已浏览
  • 李方勇律师

    李方勇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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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针对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的规定,无权代理与冒名行为的区别为:1、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没有经过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冒名行为是指冒名人冒充他人,对外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无权代理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冒名行为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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