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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的建立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2022-05-11 68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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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加入的建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债关系必须有效建立,原债务可以撤销或者解除的,在撤销或者解除之前,仍可以设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可转让,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不能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实践中,第三人作为不同的主体,往往与原债务人有着密切的关系; 4、经原债务人同意,加入债务,由于债务加入不会给债务人增加负担,因此不需要原债务人同意,但这种加入必须由债权人接受。 根据相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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