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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2-04-13 781人已浏览
  • 张丽珍律师

    张丽珍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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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继父不得虐待、歧视所有继子,所有继子不得虐待、歧视继父。与继父、继父形成寄养关系的继父关系,被认为是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果继子是未成年人,与父亲/母亲、继父/继母共同生活,其中继父承担孩子全部或部分生活教育费用,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生活,那么可以认为双方已经形成了寄养关系。对于多长的抚养时间长度才能认定为是形成抚养关系,我国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相关界定,可以查询相关实务案例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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