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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条件

2022-12-13 16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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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条件: 1、执行裁定、决定违法,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错误; 2、执行行为存在违法情形,调查、搜查违法;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违法; 3、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 4、执行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执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执行失职、执行滥用职权等行为等。 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监督的方式: 1、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行使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情形或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2、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人民检察院对申请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民事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3、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存在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本院控告检察部门处理; 4、作出终结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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