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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是否可以作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

2020-09-15 9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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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实际出资人不可以做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实际出资人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享有投资权益,但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是名义出资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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