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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村非农业确权房产吗

2024-05-09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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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籍所在村庄中的非农业户籍者,其在原居地所拥有的房屋是有权利进行产权认定的。 为了确保这一权益得以实现,需要满足以下几种情况:首先,若该人是通过遵循法律程序并以合法继承的方式获得了宅基地及其房屋所有权的,那么他就有权进行产权认定。 如果该人因升入高等院校继续深造、正式工作或应征入伍而转为非农业户籍的;且在此之前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和获批建造的宅基地以及相应的住房,同样也可以进行产权认定。再者,如果该人是由于结婚、投亲靠友等原因而转变为非农业户籍的,那么他们原先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宅基地及其房屋,仍然享有产权认定的资格。 如果该人是因为服刑等特殊原因而转变为非农业户籍的,那么他们原先经过合法审批建造的住房,仍可进行产权认定。最后,对于那些并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由于重大工程建设、地质灾害、新农村建设、山区搬迁等原因而被批准异地建造住房的,他们同样具有产权认定的资格。 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以前,原城镇居民依法建造的农村住宅,同样享有产权认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n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n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n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n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n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n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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