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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羁押的区别在哪里

2021-12-23 1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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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拘留和羁押的区别如下: 1、拘留是在未批准逮捕以前,对人犯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羁押则是在批准逮捕后,在宣布判刑前这段期间,对人犯采取的滞留措施; 2、拘留的执行机关只有公安局,而羁押的执行机关可以是公安局也可以是检察院和法院; 3、刑事拘留的拘押场所是拘留所,羁押的场所则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4、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抵刑期的,拘留的时间则不可以抵刑期; 5、刑事拘留不属于处罚而是一种强制手段,羁押则是处罚手段。 刑事拘留,不是处罚,而是公安机关采取的一种临时强制措施。拘留对象是有重大犯罪嫌疑,且有可能继续犯罪、逃跑、自杀或串供的人。拘留期限为3日,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到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嫌疑人可以延长30日。拘留期间,排除犯罪嫌疑的随时释放,查明犯罪证据的,随时报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立即释放。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继续羁押。 羁押,指因犯罪嫌疑被拘留、逮捕,等候法院审判的期间。法院如果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赔偿被羁押人经济损失。法院如果判决有罪,羁押期间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拘押场所就是看守所。在我国,羁押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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