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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准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才立案?

2022-12-02 177人已浏览
  • 刘征鑫律师

    刘征鑫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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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是: 1、非法募集资金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2、虚增或虚减资产超过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3、虚增或虚减营业收入超过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 4、虚增或虚减利润超过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 4、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超过一百万元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二)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七)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八)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九)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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