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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出纳定性

2020-12-30 22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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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般非法集资的出纳知情的话同责,不知情无责。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当有明确的职务地位和作用的分工,如果现金出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可能性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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