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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是从哪一年开始的

2021-12-21 101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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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合作医疗是从2003年开始。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具体如下: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2、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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