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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债权资产的转让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呢?

2024-05-20 1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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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打包”债权,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取得“打包”债权后,分次处置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取得的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涉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55号)规定,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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