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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户口拆迁出嫁的女儿没有权利受益,合适吗

2024-05-16 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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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没有赔偿。根据《太和县大新镇集体土地征收房屋安置人口认定暂行办法》规定,安置人口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被征地所在村组常住人口; 2、所在户参与所在村组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1、已死亡未注销人口;2、违反计划生育没有处理终结; 3、私自买卖土地建设房屋的人口; 4、属于财政供给人员,且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的; 5、女方外嫁户口尚未迁出不予认定;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扩展资料:被征收房屋安置方式:1、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除按规定标准发放货币补偿金外,在应安置房屋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补偿数额的基础上再增加100补偿金,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先发放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安置房屋拆迁补偿金在交付安置房时进行结算找补,按下列方法调换: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拆迁面积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安置。先按实际拆迁面积1:1给予调换,不找差价;不足部分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结算,其中生活困难户按每平方米100元缴纳购房款。合法或视为合法房屋的拆迁面积人均超过35平方米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1:1给予产权调换,按照房屋结构标准从高向低抵扣,不找差价。超出人均35平方米部分按照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安置,找补差价,安置面积人均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按照安置房面积就近选择户型,每户安置房实际面积因户型等方面的原因超出应安置面积的,在10平方米以内按综合成本价结算,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3、对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实行奖励,每户可以按安置房综合成本价增加购买35平方米的安置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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