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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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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来我国职工的日工资是按月工作日来折算的,但是2008年劳动部下发了通知,将职工的日工资改按月计薪天数折算,原来按照月工作日天数折算的办法废止。劳动保障部已发出通知,由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职工月工作日由20.92天调整为20.83天。2000年版通知中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为20.92天,职工的日工资按此进行折算,但新的通知中,日工资的折算将依据月计薪天数来定。这意味着节假日调整后,日工资折算既不会按原来的20.92天折算,也不会按照此前媒体报道的20.83天折算,而是按照21.75天折算。 北京完全按国家要求执行,具体计算办法完全按照劳动部下发的通知来执行。现计算方式: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天(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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