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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工作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2024-04-12 1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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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咱们国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第四条明文规定呀,市县一级的政府部门就是主要负责当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这个重要任务的。他们呢,也会指定一个叫房屋征收部门的机构来负责实际的事务操作,包括大家都关心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而市县一级的政府部门里的其他部门,比如规划局啊、财政局啊等等,也都得按照这个条例的要求,还有他们自己的职责范围,相互协作,共同保证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能够顺利地开展下去哦。所以说,一般的征地拆迁工作都是由市县一级的政府部门指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来主导的。在决定谁是主导部门的时候,他们通常都会综合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政策,当然啦,还有具体的实际情况等等各种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一)永久基本农田;\n(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n(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n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n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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