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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2023-03-07 17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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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现金管理的核心内容如下: 1、办理现金收付结算业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开支项曰,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后,方可支付;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人银行,不得以白条冲抵库存,更不得随意挪用; 2、登记现金日记账。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对于当日的收支款项,当日必须入账,并结出余额。每日终了,现会的账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如有差错,要及时查询处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若有短缺,出纳人员要负赔偿责任。出纳人员要保守保险柜密码,保管好钥匙,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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