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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没有证人证言能认定工伤吗

2024-04-19 4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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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尽管缺乏目击者的陈述,但受害者的工伤案件在某些情况下仍可得到法律认证。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明文规定,工伤的判定依据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的文件材料:即劳动保险申报表格、劳动契约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劳资雇佣关系的书面证明以及伤病患者的医疗记录,诸如门急诊以及住院的详细诊断书等。特别指出的是,虽然缺席了目击证人的陈述,但假如用人单位对工伤鉴定持有疑义,其相应的举证职责便会落到该用人主体身上。所以,即便目击者未亲自现身作证,只要有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据取得,劳动者遭受工伤的事实也仍旧可以得到权威的法律认可。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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