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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17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2024-07-08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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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 (二)不明码标价、不在醒目处公示价格、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进行提前告知而进行分解另行收费; (四)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者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拒绝消费者对计量进行复核的要求; (五)不按邮售、电视电话销售、网上销售承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项目、时限履行义务; (六)以行业规则、惯例、店规、内部规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 (七)以联合定价、价格联盟的形式限制消费者自主消费; (八)因经营者自身原因停止或者改变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而不事先告知。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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