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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江禁渔期新规定2023

2023-05-07 19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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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政策具体如下: 1、水生生物保护区,已实行常年全面禁捕。包括: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江—长溪河鱼类市级自然保护区、酉阳三黛沟大鲵县级自然保护区、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长江重庆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九盘河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其中,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与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范围重叠。 2、长江及其重要支流,包括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及重要性较高的其他10条河流。其中,酉水是我市唯一属于沅江水系的河流,其鱼类组成与我市其它河流有很大不同;大宁河、汤溪河、澎溪河(小江)、草堂河、御临河、梅溪河属于三峡库区较大的支流,三峡工程蓄水后,长江干流多种适应流水环境的鱼类转移到这些河流中栖息,资源保护价值更为重要;綦江河(松坎河)、塘河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我市境内两条主要支流,渠江为嘉陵江合川大口鲶县级自然保护区(嘉陵江合川段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一条主要支流,对保护区鱼类资源的养护具有重要价值。 3、其他重点水域,包括我市除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和其他10条河流以外的所有河流。 综上所述,《重庆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通告将全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禁捕范围以名录形式列出,其中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及其重要支流统一列表,其他重点水域的河流则以区县为单位分别列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第二款规定中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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