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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合同上写不退款有效吗

2024-04-27 1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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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关于教育机构在合同内规定情形下不予以退还费用是否具有效力问题,这必须根据特定事实状况进行细致分析与评估。首先,当合同中的不退费条款所呈现的内容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意表达,且未触犯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此种条款便具备了法律有效性。 若教育机构仅凭单方意愿设定的不退费规条,尤其是利用格式化条款的形式进行表述,却未能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向相应条款留心关注,又或者该等条款在实质上存在不合理地豁免或减轻己方责任、加剧对方负担、制约对方主要权益,抑或是完全排除了对方的关键权益,那么这类条款有可能会被判为无效。在实践操作过程当中,若学员或家长认为教育机构所制定的不退费条款违背公平原则,他们可通过多方协商或者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加以解决。如若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学员或家长有权请求对方承担退还款项、实施补偿反补措施或者计算并支付损害赔偿责任等等合同违约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n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n(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n(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n(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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