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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退费起诉状(教育机构侵权上诉状)

2024-05-18 25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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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反诉人(一审本诉被告):XXX,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号。 被反诉人(一审本诉原告):XXX,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四川省XXX太安镇龙游村人。 第三人:XXX,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XXXXXXX街X号X栋X单元XX号。 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退还不当得利XXXXXX元整及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反诉人提起反诉之日至退还全部本金之日止; 2、判令被反诉人就应当退还的不当得利之债中的XXXXXX元与本诉之债XXXXXX元借款予以抵消; 3、判令被反诉人承担本案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XXX以2008年X月XX日从反诉人处骗取的XXXXXX元借条为据,要求反诉人偿还其所谓的借款,并发生讼争。事件发生后,反诉人通过与其母亲,即本案第三人交谈,方知被反诉人采取欺骗手段,谎称与第三人合作投资购买商品房为由,并多次向第三人索要购买商品房的投资费用,第三人在听信被反诉人的情况下,从其管理的反诉人银行卡帐户上进行资金的划转,期间分别于2008年X月X日、2008年X月XX日两次划款人民币XXXXXX元、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2008年6月3日从被反诉人帐户转回至反诉人银行卡帐户XXXXXX元,进出抵消总计划出款项XXXXXX元至被反诉人名下。第三人从事上述行为时均未告知反诉人,直至本案本诉发生后,反诉人才知道本案的全部真相。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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