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大都由个人、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投资成立,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一般不是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大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债...
校方因为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你们在要求学校纠正无果的情况下,建议民事诉讼。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的律师机构,受省司法厅主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对教育机构仅有在自己负有监护责任时有过错未尽到监护责任时才承担责任,根据您的陈述,你可以以自己不存在过错为由提起抗辩,要求造成损害的学生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确实找不到,法院可能会以公平原则让您承担一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具体多少钱要看实际发生的各种费用。
根据你说的学校,我在网上去掉“(职业)”搜索了一下,发现有一所学院,不知是不是你所说的那所学院。根据我从网上搜索的情况来看,该校的招生宣传没有发现什么严重的问题。所以我不知你说的是不是这所学院,其次,对方在招生的时候是怎么宣传的,以及你是否保留有相关的证据。如果是的话,你可向江西省教育厅反映,请求监管和答复你们的疑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18人已浏览
605人已浏览
785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