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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代理是特殊代理和一般代理区别吗

2024-05-14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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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纷争一事是不可以委托特别代理人进行处理的。在涉及到离婚诉讼的案件中,律师的代理权限被界定为常规代理一类。当法院对于离婚案件进行审查和裁判时,是应该将夫妻感情确凿与否作为切割的标准界线。为了让审判员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双方当事人的真实内心意愿,因此许多与事实相关的情节,当事人自然最为有权讲话。如果所有的判断都交由代理人的代理律师代为做出,那么这既对当事人双方都并不公平,甚至容易引燃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详细规定,当离婚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参与的情况下,除了那些不能表达自身意思的人外,其他任何人均应当亲自出席法庭听证会;但如果确实受到特殊情况的限制而无法来到现场,则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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