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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再审判决依据有哪些

2020-10-01 10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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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纠纷中只有涉及财产问题的纠纷才能申请再审,对于涉及身份问题的纠纷是不能申请再审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第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第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第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否则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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