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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中股权的含义是什么

2024-06-05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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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股权是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 通常股权有以下几种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 (1)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2)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1)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 (2)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 (1)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2)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3)《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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