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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看多次盗窃缓刑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模版吗

2024-05-14 7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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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2,男,19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湖州市人,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2024年9月1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24]1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4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乌镇镇某地,以溜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江某的办公室,窃得被害人江某手提包内现金3000元(已退还)。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视听资料及分析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作案一起,窃得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陈燕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申*沁 书记员吕*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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