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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offer又不录用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4-04-28 14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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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当企业向求职者发放了工作邀请函后却最终决定不予雇佣之时,确实有权要求企业进行补偿。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倘若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未能遵循诚信原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对其所发送的信息产生过分信任并进而遭受到了财产损失,那么该方当事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您完全有权利要求企业对您在应聘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例如通讯费用、体检费用、交通费用等等,以及由于失去这份工作机会而引发的其他方面的损失,比如在失业期间的工资收入损失等进行赔偿。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种索赔行为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来执行的,而并非是劳动法规。 在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文件以支持您的索赔请求时,务必要清晰地界定您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且要认真思考是否存在其他的法律依据能够为您的索赔提供有力的支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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