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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offer不录用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法律意义上,公司向应聘者发出offer的行为构成合同的要约,应聘者明确表示到公司工作后,双方受到...
1、公司发了offer,如果劳动者对此产生了信赖利益,一般不可以不录用;如果因不录用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对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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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发了offer,如果劳动者对此产生了信赖利益,一般不可以不录用;如果因不录用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双方对赔偿责任有约定的,按其约定办理。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了offer不录用的,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但只能追究财产上的损失,至于损失多少应由员工承担证明责任。企业不录用的行为,法律上应当界定为预期违约,但是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不能通过强制企业和劳动者履行的方式,因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offer后不录用公司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offer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只要劳动者同意并符合合同中的约束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合同中承诺的内容如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未订立劳动合同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邀约发出后,用工双方仍处于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此时,如果劳动者在充分信任用人单位的基础上已经为签订劳动合同做了必要的准备和投入,而最终因用人单位的过错未正式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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