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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法定指定的辩护对象的是什么人

2020-06-11 1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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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属于法定指定辩护情形的人包括: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書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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