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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

2024-07-06 2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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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但管理人在审查中对如何收取申报材料、如何审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规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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