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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
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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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这一规定确立了管理人是接受债权申报的主体,管理人对破产债权的审查权,但管理人在审查中对如何收取申报材料、如何审查做法不一,因此,有必要对管理人审查债权进行规范。
在实践中,法院对如何审查破产清算组提交的破产债权执行申请有不同的看法:只进行程序审查,即只要破产清算组按规定向债务人发出书面限期清偿通知,债务人收到后七日内既未提出异议,也未清偿债务,法院就应裁定强制执行。这种理解似乎非常符合立法的初衷——在法律对债务人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如果他们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也存在给债务人造成下列法律后果的风险:(一)无抗辩权。法院只审查程序,忽视当事人对实体的异议,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对实体抗辩的权利,因为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仍然会出错,实体仍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法院确实很难保证通知中确认的金额和债务关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审查实体,不允许债务人申辩,必然会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二是财产权丧失。(3)遇到强制措施。法院很可能会采取一些强制执行措施,比如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限制债务人人身,以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处分其财产等等。
破产确定的债权债务应当受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确定和审查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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