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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

2020-03-06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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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幼儿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为无歧视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尊重儿童意见原则。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法律依据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条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六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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