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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购销管理制度

2021-12-23 28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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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粮食购销管理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收购环节,还有一种就是入库环节。 目前国家粮食政策以保护粮食安全为主,具体如下: 1、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保证粮食产量; 2、提高科技生产力,保证种源安全; 3、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控制粮食进出口等。 收购环节要求如下: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对降低质量收购的粮食,当事人要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2、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价格区间收购,不得擅自决定收购价格; 3、一律采取货到以质论价的收购办法,不得克扣卖粮农民,不得收购“人情粮”以次充好,给国家造成损失。 收购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般条件; 2、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200吨以上的粮食仓诸设施; 3、具备一定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自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 4、具有水分测定仪容重器天平、磅秤等检验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 5、具有相应的粮食检验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库环节要求如下: 1、化验员按规定抽样,根据国家检验标准和规定,准确无误的作出检验结果; 2、保管员根据检验结果履行检斤入库手续,检斤记录单一式三份由保管员签字后一并交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序。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者保留粮食经营台账的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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