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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留置质押三权的区别

2021-01-22 30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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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就是把自己的财物抵押给他人,但是自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通过合同或者登记,亦或者两者都有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而已。只有合同到期之后,抵押一方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而质押和抵押权比较相似,但是有两点不一样。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主要保障的是这些付出劳务的人的生活保障权。换句话而言,就是怕顾客不付钱,所以不得不把顾客的东西强制留下,不让顾客带走。好让顾客把钱付了。如果顾客超过一定的期限不付,那留置权人是可以自由把物品处分掉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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