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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能否经营

2021-07-17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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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文物保护单位能经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与自身性质、任务相适应,面向公众的服务类经营性活动。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营性活动由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为主体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方案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如需与其他机构合作,应当签署合作协议并报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且合作协议不得超过5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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