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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主妇离婚有什么补偿吗

2022-12-26 3,952人已浏览
  • 黄辉律师

    黄辉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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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家庭主妇离婚可以获得其配偶给予的经济补偿。法律所保障的家庭主妇,一般是指全职照顾家庭、不外出工作,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为了保证妇女的权益,在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下,家庭主妇在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在没有约定财产所有制的情形下,离婚时,家庭主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分割一半的夫妻财产,其对家庭的付出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对价。 经济补偿的数额,应考虑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时间长短、离婚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目前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包括: 1、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所得到的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以及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收入。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 5、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收入。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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