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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广播电视的渠道经营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2021-05-20 3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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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国广播电视的渠道经营的禁止性规定有:除广播电视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各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广播电视节目的频道、栏目等播出时段出租、转让给其它单位和个人。对非法设台一经发现,立即取缔。
法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射、转播广播电视节目。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经核准使用的频率、频段不得出租、转让,已经批准的各项技术参数不得擅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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