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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证宅基地转让过程

2024-06-01 7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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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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