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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验房就让交钱合理吗

2024-05-12 1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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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在支付费用之后才能进行验收房屋的行为,严格而言,属于违法操作。通常来说,当您接收房产时,物业公司会强行要求您签署收房文件并缴纳足额的物业管理费用,然后方能获得开门进入进行房屋验收的许可证。尽管这种做法与常规商务规则存在出入,换言之,即为先检查货物质量后付款的原则,然而在实际房屋交易过程中,作为买方(即业主)往往处于弱势群体的位置,而目前国家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来禁止这般操作方式。 现阶段尚未出现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回应开发商此类行为。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n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n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n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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