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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国家标准的“新产品”该怎样认定伪劣产品?

2024-05-13 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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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产品不符合宣传的作用,就是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严厉惩处经销伪劣商品责任者意见的通知》、、、,禁止经销下列伪劣商品:变质的;2.危及安全和人身健康的;3.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4.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和伪造许可证标志的;以假充真或以旧充新的;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的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剧毒、易然、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志和使用说明的。凡属上述情形之一的产品,都是伪劣产品。如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凡不符合上述质量标准要求的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对于企业自称所开发的“新产品”,没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供执行,当然应执行企业标准。根据企业标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备其许诺的使用性能,否则,就是不合格产品。没有国家标准的“新产品”,如果没有达到所宣传的效果,就可以认定为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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