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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留置货物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2024-06-17 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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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货物要承担哪些法律风险 留置权是货代行业的操作惯例。当货主与货代企业就诸如订舱费、包干费等费用发生争议后,货代企业往往会采取扣留货主单证的方式,以逼迫货主支付费用,由此产生纠纷。通常货代企业把行使货物留置权视为其当然的权利,“既然货主不付费用在先,我们当然可以拒绝交付单证了”,然而此做法在法律上存在极大的风险性。 通常实务中,货代行使留置权的对象包括货物或单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因此,在海商法的规定下,只有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可以依法对货物享有留置权,非货物承运人,其无权行使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是非法留置。同时,依照《最高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若干问题的约定》,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约定货运代理企业交付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取得的单证以委托人支付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货运代理企业以委托人未支付相关费用为由拒绝交付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除外。汇业海事律师指出,根据此司法解释,货代企业要留置单证,必须是与货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如没有约定,则不能留置提单等运输单证。 如货代企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则构成非法留置,属于侵权。货代企业对于货主由此产生的货款利息损失、货物市场行情下跌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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