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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什么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2023-12-18 13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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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无论是发生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还是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对事故调查进行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涉。否则,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在事故调查环节,阻挠、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在事故调查组组成过程中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阻挠和干涉事故调查的过程,包括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作伪证、提供虚假情况,或者为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等;阻挠和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等。在事故处理环节,则主要表现为拒不服从有关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阻挠和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等。对阻挠、干涉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或机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如实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协助调查人员开展工作,并尊重和保护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事故处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科学。
法律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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