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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48条规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都是什么

2020-03-12 1,46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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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密法48条规定的十二项禁止行为是: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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