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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2020-03-20 15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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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规定的立案情形是: 1、生产、销售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行为人生产、销售的药品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药品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等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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