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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不同

2024-06-04 12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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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司财物、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一样。报复陷害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力,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两罪的客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最后,两罪名的的主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报复陷害罪只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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