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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行为的防控

2024-05-14 6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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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不足,遏制、打击单位的行贿行为,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首次明确了单位可以成为行贿罪的主体。该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私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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